有吃無類

顧小培 | 2020-03-25

兩篇前,在引申一些素食者吃素的「信念」時,我指出以「取食其他生物賴以活命」這回事來說,人類不須過分地惺惺作態。將素食與肉食作比較,很難分辨哪個更有善心。仔細看,可能植物較動物更不應該拿來吃。這樣說,是不是過分了?

問題是,人總需要吃,不吃會死;而吃的對象,非生物不可,金屬泥土等都不足以提供新陳代謝的養分。人人都這樣做,也不得不這樣做。所以,若單單以「進食」而言,「吃別的生物」不可以視之為殘忍。吃素也屬「吃別的生物」,是否較佳選擇,見仁見智;無論如何,只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然則素食者的出發點,是對動物的重視還是對「非動物」的蔑視?可能前者的因素比較大,尤其可能基於一個「動物有感覺」的想法。是耶非耶?

早幾天前引用的一個真實例子,牽涉到一位住在倫敦的英國人。他用一根棒球球棒,把闖入住所外園子裏的一隻狐狸打死了。他家中養了一群雞;並為了保護牠們起見,裝設了一組捕獸器。當時那狐狸陷於捕獸器內,正在痛苦掙扎。

在這方面,英國有兩條適用的法例。其一是1996年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內中說:任何人若「傷害、踢、打、插戮,或以其他方法,刺、扎、燒、壓、扔石、浸水、粗暴拖曳,或強行窒息」野生動物,意圖令其遭受不必要痛苦者,皆屬觸犯刑事罪行。另一是2006年的《動物福利條例》。後者的適用範圍更廣泛,包括所有動物,針對的是可以「導致動物受痛苦」後果的行為;其中主要有兩個前提,包括「那痛苦屬不必要的」,以及「犯案者明知道或應知道」有這個後果。

這法例也特別列出了一些須同時納入考慮的要點:做出來的行為,是否法律容許的?有沒有適當的理據支持?無論如何,採用的措施是否合乎人道?相應那措施之目的,引致的痛苦是否過分了?有沒有可以免除或減低痛苦的空間?

來來去去,在背後倡議推動那些「恩及禽獸」法例的「衞道之士」,其着眼點在於一個「虐」字:事件中的動物,是否遭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可能他們也理解和同意,在人類和其他動物的相處中,我們求諸於暴力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是不可避免的。

上述在英國發生的事件最終怎樣發展下去?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做了獨立的法醫審查,結論是那隻狐狸看來死得痛快,於是決定不予起訴。和氣收場,皆大歡喜。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草本對症 尋醫不問藥》現已發售)

歡迎訂購:實體書、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