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無絕對

顧小培 | 2020-03-27

在疾病檢測的處理程序中用上了「陽性」、「陰性」這些名稱,由來已久。例如為了查究食物敏感症,醫生往往有需要找出罪魁禍首的「敏感原」(Allergen)。方法之一是,在病人背部做一個皮下測試,將那裏的皮膚劃分成一小塊、一小塊的部分,然後就各種可能引起敏感的食物,例如花生、雞蛋等,有系統地分別做出挑動的行為。如果結果並無產生過敏現象,稱為「陰性」,反之則為「陽性」。這兩個名詞在英語而言乃是negative和positive,解作「否定」與「肯定」。

基本上,中文的「陽」字,本來指的是太陽,也就是「日」;相對者是「月」。白天有太陽,晚上有月亮;於是進而以前者表示「晝」,相對晚間的「夜」。這種諸如「日月」、「晝夜」的相對狀況,是中國文化的基本思想;我們統而言之,稱其為「陰陽」。中國人將世間事物作這般的二元之分,起碼有數千年的歷史。

西方科學家以「務實」態度、做「實事求是」的研究。結果最終發現,原來組成世間萬物的原子,內中結構也走不出「陰陽」的格局。物體之間有引力,其中也作二元之分,他們稱之為「正」、「負」,正正就是positive和negative。另一方面,他們也把這個概念引用在其他範疇中,成為「是」、「否」。

世間事物,很多時有需要找到「是」或「否」的結論。如上述,在醫學檢測中,用到的詞彙是「呈陽性」、「呈陰性」。這些結論會不會是肯定沒有錯誤的?是不是必然顛簸不破的?不一定。「陽性」可以是「假陽性」;「陰性」可以是「假陰性」。

取一個可能是最容易理解的例子。有人被殺死了。警方基於種種證據,拘捕一個疑犯,將他帶上法庭。法庭上,控方須把所有支持「被告人是兇手」的罪證,呈交給法官和陪審團審閱,請他們最終做出「有罪」或「無罪」,也就是「是」或「否」的裁決。法庭是不是一定明鏡高懸?法官和陪審團是不是一定斷案如神,毫無差錯?當然不是。如果他們錯把一個無辜的被告人裁定為「有罪」(是),那個結論可說是「假陽性」。反過來說,如果錯把那個真正殺人兇手裁定為「無罪」(否)而將他放了,那個結論可說是「假陰性」。

現今在一些確診的病人中,有一些測試結果本來說是「呈陽性」,後來卻發現原來竟是「假陽性」。那是什麼一回事?答案很簡單:弄錯了。然則是怎樣走出這些錯誤的?今天篇幅已滿,下一篇續談。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草本對症 尋醫不問藥》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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