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吵嚷嚷

顧小培 | 2020-06-05

關於最近沸沸揚揚、全世界不少人發聲討論的所謂「港版國安法」,有人說得好像是大軍壓境、兵臨城下;更有人展開三級跳,形容香港好像已經去到萬劫不復的田地。持這種態度的人,顯然不是平心靜氣地在做實事求是、冷靜分析和議論的工作,甚至可以說是危言聳聽,別有用心。我們有必要先弄清楚,至今發生了的,實際上包括一些什麼具體的事;認明情況之後,才能中肯地加以批評。

最先要看的,當然是《基本法》第23條。全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這裏面最重要、須特別留意的是那個「應」字: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該」做到「自行立法」這件事。立什麼法?條文中具體列出來了。

擺在眼前的事實是:香港回歸近23年,這件「應該做」的事還未曾做到。不但如此,在此之前曾有議案提出過,但遭受到極大的反抗,最終撤回。

在今年5月22日開幕的全國人大會議上,有一個「草案」被提出來,全名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其中斜線由我所加,為的是令各位閱讀時更清晰明白)。

這個「決定」要「決」的是什麼?看一看「草案」的內容就得以知道了。具體上,主要可見於第六條:「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相關法律」以及「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當地公布實施。」

這些「相關法律」須涵蓋哪些範疇?第六條也清楚列出來了:「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我們不妨將其與《基本法》第23條所述作比較:「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結論有二:第一,「相關法律」還在制定中,內容未定。第二,香港根據《基本法》第23條擁有的立法權利,並沒有被褫奪。一眾反對的人,具體上要反對的是什麼?何以急不及待已經在空吠?那些諸如彭定康等人,不要說干預中國內政,簡直就是不讓一個國家行使其主權。他們醜陋的嘴臉以至用心,不正是昭然若揭嗎?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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