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倫的執照
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第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第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第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但在世界上很多地方,政府都伸一隻手去管,規定有「結婚執照」這回事。顧名思義,「執照」這東西賦予的是「已取得許可」之憑據。結婚是兩個人之間的事,為什麼事前須向政府取得「許可」?
因為如《宣言》所說,須「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結婚後可以「奉旨」做出一些事,包括性行為(雖然亦不可以逆對方的意願而為)。對此,「同意」這個前設必備條件乃是不可或缺的。
在香港,年滿18歲才成為「成年人」(adult),但一般人屆滿16歲時,法律已經假定此人具有足以「同意」(分辨是非、以作選擇決定)的能力。不過,另一方面,每個人皆屬「家庭」這個「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故「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所以,如果他想從這個單元中脫離出來,有管制的必要。在某些年齡(16歲和21歲)的關鍵位置上,政府藉《婚姻條例》設下了關卡。
關卡的形式是一個「擬結婚通知書」。婚姻登記官收到後,須將其向公眾展示。如果所有法定要求都能符合,登記官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此乃是「可以進行婚姻儀式」的執照。向公眾展示之目的是讓一些具理由異議的人有機會作出反對。憑什麼理由可以反對?例子包括:有違反上述的年齡限制之情、擬結婚雙方屬血親或姻親、其中有人早已成婚及與第三者尚正維持夫妻關係,等等。
這個執照只像是綠燈,還須有實體的程序。擬結婚者須舉行婚禮,其地點與主持人選皆有規定,而且有限期,逾時失效。在儀式過程中,男女雙方均須作出公開的宣述,表示其同意與承諾。
之後,尚有一個重要的環節:政府發出結婚證書,那才是二人婚姻關係的憑證。嗣後若發生了什麼問題,可以牽涉到的,包括下一代子女的養育、共同財產的分配等,後果可以是十分深遠的;這一紙證書,是解決問題的基礎。
上述種種,可能大家都耳熟能詳。我在此將其稍作梳理,原因是,想將其中一些道理引申至別的執照。容後續談。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歡迎訂購:實體書、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