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喝酒

顧小培 | 2020-08-26

在金庸小說《雪山飛狐》中,寶樹和尚敍述他早年在直隸滄州鄉下的一個小鎮碰上胡一刀時的情景。他說:「那時老衲尚未出家,行醫為生。」胡一刀的夫人正待產,臨盆在即。他權充穩婆,接下一個白白胖胖的小子。胡一刀很是開心,拉着大夥兒喝酒。寶樹接着說:「這一晚他不放我回家,要我陪他喝酒。喝到二更時分,別人都醉倒了,只有我酒量好,還陪着他一碗一碗的灌。他越喝興致越高,進房去抱了兒子出來,用指頭蘸了酒給他吮。這小子生下不到一天,吮着烈酒非但不哭,反而舐得津津有味,真是天生的酒鬼。」

剛生出來的嬰兒能受得住烈酒?金庸可描寫得過分了一些。不過,一般十多歲的所謂teenager少年人,每每對煙酒這些可望而不可即的東西躍躍欲試。愈是不給他們,他們愈是想要;他們愈是想要,愈是不給他們;不知道孰是因孰是果。

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今天的香港,可以有怎麼樣的後果?那嬰兒嘗酒全是被動,當然沒有責任。事情是胡一刀做出來的,但他卻不在法網之內。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設下的《應課稅品(酒類)規例》,任何人不得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否則可循簡易程序定罪。那小子的爸爸給他餵酒,並非「在業務過程中」。以整件事來說,倒楣的是那店的負責人。

不過,如果酒不是在店中取得,而是胡一刀自己從外拿進店中的,那就皆大歡喜,沒有人須為此擔上干係。

然則未成年人喝酒豈不是「冇王管」?可以這樣說,但有一點點不盡然。因為理論上他們是買不到酒的。首先,在一些領有酒牌,可以在指定的場所(例如餐廳)售賣或供應酒精飲品「給顧客當場飲用」者而言,那些牌照中必然附有條件,不准持牌人供應(甚至不准持牌人容許)未成年人在當場飲酒。這裏須強調的是「給顧客當場飲用」這一點。酒牌管轄的主要是「飲酒的場所」,而不是「售酒的場所」。所以,一些單單只是售賣或供應酒精飲品(例如超級市場)之處,是毋須領酒牌的,但店主不可以讓顧客在同一店址中喝酒。

其次,是所謂「當面分發」(face-to-face distribution)的情況,主要是指「零售」,例如走進一間店買酒,之後拿出門外喝。店主有責任確保這些「面對面」買酒的人不是未成年人,否則可以惹官非。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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