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為淨

顧小培 | 2020-09-01

夫妻之間不但有實,還會有名。何謂實?何謂名?所謂「實」,乃是直接和具體的操作:一旦成為夫妻之後,他們有權履行所有「夫妻之間可做」之事,包括一起生活,有性交行為,以至生兒育女。至於「名」,牽涉到的是外在的社會和環境:大家將會公認他們新締結的關係。但在此之前,社會加諸一套前提規則,擬結婚者必須遵循。之後,婚姻還須按照法定機制登記,令眾所皆知,亦有根有據。凡此種種,像是替結婚這件事加上一些門檻。

世間所有事物,皆有正反兩面。若可以有人「想結婚」,也可以有人「不想他們結婚」。所以,縱使「結婚」這回事普世公認是理所當然,在上述的基礎上,也可以走出一些「反對者」。但他們若想要反對,須有合理的反對理據。例如擬締結的婚姻違反一夫一妻制,或因為雙方屬近親有誖社會倫常秩序,或其中一方實際上並沒有同意,或箇中有未成年者原來未得到家長的允許。這些機制形式的門檻,都是社會大眾約定俗成的,甚或制定成為法律而不許肆意逾越的。然則除此之外,尚可否有「無理」的阻撓?是否可以只憑「反對者個人的喜惡」而反對?

舉一個例。有人十分討厭小孩子,認為小孩不能分辨好歹,經常無理取鬧,喧嘩成性,破壞安寧;繼而想到,若兩個人結婚,之後大可以有孩子生出來,後者如果天生頑劣,或疏於管教,就會是滋擾他人之源,屆時周遭之地永無寧日。於是他就憑這理據,反對在自己小區內居住的一雙男女結婚;或者提出,你們若遷離我居所附近,結婚與否我不過問,否則我就反對。這樣做對嗎?

各位讀者可能馬上會回答說:不對。如果我進一步說,政府有關部門的決策人,竟然可以就這樣的反對理由而不予這雙男女一紙婚書,那不是更匪夷所思嗎?

但事實上,這樣子的思考及決策方式,正正發生在另一類的行政措施中。我說的是酒牌。根據香港法例《應課稅品(酒類)規例》,酒牌局處理酒牌申請時,須「信納」申請人乃持牌適當人選;考慮到有關處所的位置、結構及其內的消防安全及衞生情況,認為該處所是適合用作售酒的地方;以及確保在整體情況下,批出牌照並不違反公眾利益;再而可以施加它認為適合的條件。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因為區內有人反對就截然不准了;而反對的理由,可以只不過是「如果發給酒牌,就會有人喝酒;喝了酒就可以醉;醉了就可以鬧事。滋擾他人,永無寧日」。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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