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民主
民主的中心思想,自是指「公民主導」,提倡的乃是「主權在民」。然則箇中要「導」的是什麼?所說的「權」又施行在哪裏?答案是,要導的是公共事務,施行於一個群體的管治之中。民主最可貴的「初心」,應是以上述的精神,為民謀幸福。
一般人將民主與人權和自由相提並論,那敢情可以,但三者各有各的獨特意義,不應混淆。誠然,民主的體現,有賴於人民所擁有(部分)「權利」的施行,尤其包括公民權、選舉權,被選權;而這些權利,每每呈現在一些「自由」之中,例如言論自由、通訊自由、表達自由。但人權和自由的出發點都是個體,也就是,從「民」的角度去看整件事,所以是屬微觀的。
人類天生具有渴求「公平」之心。但歸根結柢,無論在什麼範疇,「絕對完美的公平」是不可能達致的。民主的操作,以至民主操作中各人的人權和自由,也不例外。每一個人的先天環境和後天發展,將他置於社會中不一樣的地位。不少人在民主的施行中,誤將「人權和自由」帶到宏觀的層次,從而產生爭執。在民主的操作中,須就個體之間的差異,加進調控之道,力求將各人獨有的參差不齊境況,盡量拉平,一視同仁地處理。
還有一個更為舉足輕重的因子,可令民主的操作趨向「不公平」。那是個人的自私慾求。若將這個因子摻雜於人權和自由之中,自不免將民主的精神扭曲了。
為了能將林林總總「個人」的取捨,集中成為「社會」群體的共識,或者用更堂而皇之的口吻說:「為了能達到民主公義」,有人替民主的施行,訂下了形式。表表者是西方(尤其是英美法)各國奉行的一套;其中不無差異之處,但大體上涵括政黨、代議、選舉、權力相爭,以及互相制衡等等安排。這些形式再而被死板板地囿困於牢不可破的框架中,或硬生生地塑造為一成不變的制度。
西方一套形式上僵硬的框架和制度,造就了大量披上「公義」外衣的政客。他們看準其中的可乘之機,利用各式各樣的手段,求取自身的利益。於是,民主的精神和初心完全被扭曲了。更有甚者,在黨派爭鬥及政權更替之中,國人的福祉被忽略了,國務趑趄不前。
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提議,美國發展一套跨黨派的共識,俾使能建立一些超逾某一屆政權的政策,令大眾可以藉之以預先作籌劃的工作,並循之而進展:正正道出了現今西方民主制度中的一個主要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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