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歲定八十
在美國求學時,曾經有一段時間在朋友的家中寄居。我只佔他一間小睡房,其餘起居地方與他和他的家人共用。有一位也是來自香港的同學財力比較充裕,能租賃房子獨居。有一天閒談中,我說我頗滿意住的地方。他說,與人共住,十分不方便。一個人佔整個單位,多好?起碼「洗澡前不須先將替換衣物全都預備好帶進浴室中。洗完之後可以施施然,赤條條地回房間穿衣服」。
能夠一絲不掛地在屋內走來走去,有什麼好處?有什麼值得吹噓的地方?我不知道。只不過,與別人共處一個居所,人家有妻女,我當然不可以失禮,縱使我是天體主義者(我不是)也不應堅持這方面的「人權」。
現在不少人動輒抬「人權」這兩個字出來,聲大夾惡,說這是我個人的權利,不容任何人侵犯。有沒有道理?不可以說沒有。不過,在群居社會中,眾權必然凌駕人權之上,那是理所當然,不容置疑的。而「眾權」包含了(體現於)不少大家公認的規矩。那不但是前置性的,更可以形容為「毋須解釋」的。
不少屬群居社會中的規矩,從小須灌輸進孩子腦中。早幾天前談及教孩子。我說:「那小不點才剛剛學會走路的時候,已須給他一些必須遵守的正規。趁孩子在那個年齡尚未懂得說不,完全不給他有說不的念頭:大人說什麼,只能跟着做,沒有選擇的餘他。」我這樣說,可能馬上有人跳出來反對。那是武斷,是剝削了孩子的「人權」;難道父母叫他去做壞事也聽從嗎?
我們且不要偏激,我說的只是大原則。談大原則時,不可以鑽牛角尖,以偏概全。小孩子尚未懂事,像是一株幼苗。你總得拿一根竹竿把它扶直。待它能獨自豎立之時,自會向陽光生長上去。當然,世間有人一心為了造就一些具特殊形態的盆栽,硬生生地扭曲樹苗的正常體形。那是別有居心,只屬例外。正如某君教學生「違法達義」,他若非別有居心,肯定是腦筋出了毛病。
1986年,美國有一位名叫Robert Fulghum的牧師,寫了一本小書,書名是《所有我須知道的,我在幼稚園都學會了》(All I really need to know I learned in Kindergarten)。幼稚園學生,哪有什麼分辨是非對錯的能力?該做什麼,怎樣做,只能聽老師的話。這本書說,我在幼稚園中學到的東西,一生受用。那是什麼?包括「彼此友愛、共享,玩耍完了自己收拾,以及工作時工作,遊戲時遊戲」。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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