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揀擇

顧小培 | 2021-05-10

早幾天前,談及黎智英李柱銘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此案已審結,暫時可說告一段落。雖然如此,但各被告以至律政司都有上訴之權,因此司法程序尚有可能延續下去,案中牽涉各點,現階段也未適宜置評。不過,有關此案之前的一段小插曲,現在應可提出來討論。

這案件未開審之前,報章曾報道說,律政司成功聘請外援英國御用大律師佩里(David Perry)來港出任案件檢控之職。但後來這事件惹來英國政客及當地法律界人士高調譴責,不少政客促請該大律師拒絕接受案件;英國外相藍韜文則批評該大律師唯利是圖。香港的律政司指出,英國社會的輿論完全不當,而英國外相等人把《公安條例》與《國安法》混為一談,更屬錯誤之舉。

事情發展下來,佩里大律師最終聲稱,考慮到香港的強制檢疫安排,以及來自各方的壓力之後,決定請辭。律政司於是只好更換他,委任另一位本港資深大律師在該案中代表政府。來到今天,事已過、境已遷,我們不妨走近一些看看,並試作月旦之舉。

英國法律有一個所謂「的士站原則」(Cab-rank rule)規例,規例名稱源自「出租馬車」(cab)經營者的一個傳統自律做法。今天路上已經見不到馬車,用上這個cab字,指的是一般的士或出租車。規例說的是,一個出租車的駕駛人在面對一條候車者長龍時,不可以拒絕接收站在首位那第一個乘客;換言之,不容許他「揀客」。

以大律師而言,「的士站原則」這規例,給他帶來一個必須遵守和履行的專業守則。這個守則在《大律師操守標準委員會手冊》(Bar Standards Board Handbook)中有清楚列明。其內容是,如果一位大律師收到一個「專業客戶」(professional client,一般是指事務律師或會計師)的指示,被委聘作法律代表,那麼,只要所涉工作屬於他熟悉的執業範疇,他有責任把案子接下來,不可以拒絕代表任何委託人,而須一視同仁地貢獻他的專業服務;同時亦須劃一地、根據他一向以來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具體上,(一)不論客戶的身份,(二)不論案件性質,(三)不論該客戶是私人聘請還是用公款聘請,(四)不論這位大律師個人所持的信念,或有關該客戶的性格、聲譽、出發點、行為,或是否觸及他本人私下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前置性批判,他「不容揀客」,必須接納聘請。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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