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的量度
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所涵蓋的,大抵包括三個範疇,是為「成文法」(statute),「衡平法」(equity)和「法庭案件先例」(precedents)。「成文法」是那些經由立法機構制定的法例法規,以文字呈現,一絲不苟。「法庭案件先例」是所謂「法官定下來的法律」,乃個別案件的判決,其中對「為什麼這樣判」的原因和道理有詳細的分析,於是成為原則性的指引,為其後的案件樹立規範,也為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疑難時,提供「應該如何適當處理」之明燈。
至於「衡平法」,最先冒出頭來的始因是為彌補「成文法」之不足,因為後者往往囿於文字,逐漸變得僵化和不切實際,從而產生「不公平」的現象。法官在審案時想到:依循「成文法」,本案應是如此這般定讞;但以常理而言,這樣做並不能彰顯公義,甚至會產生冤情,故須加以「衡平法」的原則,不完全依照「成文法」的死板規定去做。
其實,衡平法的概念早在古希臘時期,已植根於哲學家亞里士多德的思想中;他認為衡平法是「更好形式的司法公正」。十三世紀,英國一般法庭的權力十分局限,而且須跟循一套硬性規定的「傳票」(Writ)制度進行。如果針對某一個「過錯」(wrong)沒有現設相應的「傳票」格式,受害者就無從求助及申索。 因此,人民逐漸改為直接向國王申訴,而國王則將案件轉交其「掌璽大臣」(Lord Chancellor)憑「良心」(conscience)處理。
然則何謂「良心」?這方面見仁見智,沒有一套準則。最早期,不同的掌璽大臣各有不一樣的見解,於是走出來一句謔而不虐的說話:「公平隨掌璽大臣之腳的長度而變化」(equity varied with the length of the Chancellor's foot)。現在當然不是這樣。經過幾百年的砥礪演進,衡平法自成一家,已建立完善的體系。
昨天談及度量衡,以至時間的量度。這些方面必須有清晰肯定的準繩,不容偏差,不可以隨任何人「腳的長度而變化」。時間的基本量度單位是「秒」(second)。何謂「一秒」?根據「國際單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秒的計算與一種放射性元素「銫」(caesium)掛鈎,是為「銫元素133在其基態中兩個『超精細水準』之間『躍遷』時所產生之輻射的9,192,631,770 周期長度」。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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