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應為入境隔離付代價嗎?

鍾偉岸博士 | 2022-11-14
入境自由不僅是基本人權,而且是一項受各地法律普遍認可的權利。(中通社圖片)

「後疫情時代」是否已經到來尚未有全球共識,各國已陸續全面開放國境,但港澳台地區仍然維持相對嚴格的入境隔離政策。
為了遵守這些政策,各地區公民需要付出不同程度的代價。
例如香港居民從外地入境後要遵守「0+3」的隔離規定,雖然比之前已放寬,且毋須支付酒店隔離費用,但香港居民為此付出的代價仍然明顯:他們在3天醫學觀察期間的行動自由仍然受到頗大限制。澳門居民從外地入境之後付出的代價就更巨大,需要強制隔離在酒店5天,每日的酒店隔離費用動輒上千元。對此,本文想要表達一個觀點:香港做法雖然比澳門寬鬆,而且展示了復常決心,但仍然可以商榷。論證如下:
第一,任何國家的公民都有入境自由的權利,而隔離政策妨礙了公民行使這種自由。
第二,在兩害相權取其輕原則下,只有為保護比入境自由更加重要的權利才能犧牲公民入境自由。
第三,政府有義務為那些犧牲自己權利的公民提供合適補償。
第四,在未能提供補償的情況下,還要求失去入境自由的公民付出額外代價,難以合理化。

 

1.入境自由與入境隔離
公民具有入境自由是一項天然且自明的權利。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每個人有權離開他自己的國家,也有權返回自己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入境自由不僅是基本人權,而且是一項受到各地法律普遍認可的權利。
可是,入境隔離政策無疑阻礙了公民的入境自由。因為有了入境隔離政策後,公民便不能自由進入國境。在最近放寬政策之前,他們在入境前要做核酸測試,要承受航班「熔斷」而導致的貴價機票,昂貴機票與酒店隔離費用帶來的財務負擔又構成入境自由的障礙。即使已經放寬規定,各種防疫政策仍然削弱公民行動自由,入境後頻密的自我快測和核酸檢測依然做成負擔,沒有居所的香港居民從外地返港依然要負擔酒店隔離費用來完成醫學監察。
2.入境自由與公共衞生
儘管入境隔離政策妨礙了公民入境自由,但從公共衞生角度看,入境隔離政策又很多時候可以得到辯護。因為入境隔離有助保護公民更加重要的權利,譬如生命權。由於病毒有潛伏期,在疫情期間,如果放任染疫者在社區自由行動,那將構成在社區爆發的風險,危害公眾生命及健康安全。失去生命明顯比失去入境自由要嚴重。所以,在兩害相權取其輕原則下,我們寧願犧牲公民入境自由也要保護他們的生命安全。這樣的論證經常有效,但它的有效性則必須建立在以下兩個前提之下:
第一,並非任何健康權利都可以凌駕在入境自由權之上。誠然,在疫情嚴峻且致命時,犧牲一部分公民的入境自由來保護其他公民的生命權,可以說是生死攸關。但是,在生命權之外,是否其他所有的健康權利都比入境自由權重要呢?例如,是否可以犧牲公民的入境自由來保護其他公民免受一些較輕病症的權利呢?在新冠病毒毒性愈來愈弱的今天,我們必須要慎重地權衡入境自由和入境隔離的價值孰輕孰重。
須尊重權利
第二,任何公民權利都不能白白被犧牲。儘管我們承認,在兩害相權取其輕原則下,可以犧牲較次要的公民權利以保護較重要之權利。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較次要的公民權利就不值得尊重。著名哲學家Joel Feinberg舉過一個有名的例子:設想你在登山途中遇到一場突如其來的暴風雪,剛好你附近有一間小木屋可供避難。雖然,木屋主人對這建築和建築裏面的食物有財產權,但是,在暴風雪的緊急情況下,你的生命權比木屋主人的財產權更重要,所以你可以進去避難以及取用裏面的食物。儘管如此,當暴風雪已經過去,你還是有義務為自己的入侵行為向木屋主人提供解釋和合理賠償。因為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抉擇下總會殘餘一些道德價值,即你需要對被犧牲者的權利表達應有尊重。所以,即使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有義務補償那些付出犧牲的公民,以示對入境自由這項權利的尊重。
由此可見,政府僅僅考慮怎樣放寬入境隔離並不足夠。我認為對人權和自由有所承擔及尊重的政府,都需要考慮補償那些為了公共健康而犧牲入境自由的公民。
3.尾聲
我提出以上觀點,有人可能覺得這是個偽命題:既然明知道入境要被隔離並且要付出一定代價,他還選擇入境,那麼他就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所以要求他們支付入境隔離費用是合理的。我承認這個意見對於證明外國人入境隔離的合理性是有效,因為外國人的入境權有條件,這個條件是建立在外國人同意目的地的入境政策之基礎上。但是,本國公民的入境自由是他們自身的公民身份賦予而非基於同意入境政策而獲得。
還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侵犯公民入境自由需要政府做出補償,那麼疫情期間很多對自由的合理限制,比如疫情高峰時期的禁足、限聚等政策,最後也會訴諸於政府補償,這不可接受。我認為,政府之所以不需要為疫情高峰時期所制定的禁足及限聚政策作出補償是因為:被侵權的公民自身可以從這些限制中受惠,即生命權受到保障,這本身已經達到補償效果了。然而,對於入境被隔離的公民,很多人並不能從隔離政策中受惠,還要付出額外代價。他們中多數既不是病毒攜帶者又因為接種過疫苗而已經獲得對病毒的抗體。既然如此,制定入境隔離的政府就有義務補償這部分公民失去的權益。
撰文:鍾偉岸博士_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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