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理 法理

佛教認為,「貪嗔癡」堵塞通往智慧的大門;亦因為「貪嗔癡」這三毒,一般人難以得悟,成為覺者。
貪,就是貪婪;嗔,就是憤恨;癡,包括不同形式的執着。
三毒之中,能夠做到不貪不癡的人,卻不一定能夠控制憤怒。
最近城中發生的災難,指向人為疏忽。160人死亡,無數家庭破碎;原本安居樂業的人,變成流離失所。
互不相識的人,都彷彿因為這件事,連結為一體;但同情心、同理心的另一面,卻是同仇敵愾的氣憤,爆發出無比的嗔恨。
悲憤有連帶關係。由悲而生憤怒,然後就是憎恨。
然而,要取回公道,彰顯正義,是否一定要帶着嗔?
放下仇恨,與放棄追究,是兩碼子的事。放下仇恨,冷靜地去追究責任,毋須意氣用事;過程中,不浪費時間去發怒、罵人、指摘,而是積極尋找處理方法。讓應該受罰的人,受到懲罰。
打個簡單的比喻:刑場上的劊子手,他們執行死刑的時候,只是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劊子手不帶任何情緒,對罪犯亦沒有嗔恨之心。行為上,劊子手的確是殺人了;但動機只是完成職責。
抗日戰爭的時候,許多出家人都脫下袈裟上戰場。他們英勇殺敵,直至抗戰勝利之後,不少又返回寺院,過青磬紅魚的生活。
和尚大開殺戒,這件事情我們應該怎樣去理解?
這是唯心論的問題。
我曾經問一位大師,在坐滿觀眾的戲院,有人開槍亂掃;如果我當時有槍,將狂人打死,挽救其他人。我殺狂人,有罪嗎?
答案是,只要我的心,是為了救人,而不是為了殺人,那就是不犯戒的。這就解釋了和尚和劊子手的問題。
有時,在手術枱上,醫生也會「殺」死人,但因為醫生是一心救人,最後的結果,沒有關係。
面對凶狠惡毒的敵人,在無可選擇的情況之下,我們是可以還擊的。但在還擊的時候,不要帶着嗔恨,就和劊子手執行任務的心態一樣。
佛理,很多時候和法理相近,注重於行事的動機。每一個行為,背後動機是什麼?也是唯心論。一句說話:為的是煽動仇恨?抑或解決問題?這是法理,也是佛理。
這解釋了,為什麼相同性質事情,會有不同的罪論。性質相同的行為,甚至是評論,都會因為「心」的動機,而得到不同後果。
誰來判斷動機呢?對於佛教,判斷者就是自己的心,捫心自問,是否問心無愧?如是者,則無罪。
至於法律,通常是客觀測試,在普通人的眼中,這個人的出發點,究竟是什麼?究竟為了解決問題,還是為了仇恨?這就是陪審團的工作。
有個詞語叫做「平常心」。水般平靜,如一杯常溫的水,茶杯中縱是起了風波,也不要水花四濺。
佛理、法理,都是同一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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