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短缺 鼓勵公開意向 自願登記vs預設默許

今年6月和7月,香港醫管局先後為兩名在香港兒童醫院留醫的病童作公開呼籲:一名13歲女童急需心肺移植,另一名6個月大的男嬰急需換心。
兩人當時情況危殆,醫管局在本地尋找合適器官同時,也向內地尋求協助。此類事件再次引發社會關注:香港是否有足夠多人願意捐贈器官?
香港人體器官稀缺並非新問題,現今依然嚴重。香港2024年的遺體器官捐贈率,只有每百萬人口4.1名捐贈者,在國際間屬偏低水平。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截至今年7月底,約有42.3萬人登記,相對香港人口只佔一小部分。針對這問題,今年5月,立法會再度有議員提出,香港是否應把現行「自願捐贈」(opt-in)改為「預設默許」(opt-out)。政府回應認為,社會尚未有充分共識,現階段不宜以立法改變遺體器官捐贈模式。
在現行自願捐贈制度下,一個人若沒有主動登記,制度不會把他視作捐贈者。預設默許剛好相反:除非他生前明確拒絕,否則原則上會被視為同意捐贈。乍看之下,兩者差別只是把預設答案由「不捐」改成「捐」。然而,真正困難的倫理問題是:當一個人根本沒有回答時,他的沉默代表了什麼?制度應該如何理解他的沉默?
沉默不等於同意
醫療上談知情同意,通常要求一個人理解資訊、自願選擇,再清楚表達意願。因此,反對預設默許的人擔心,「我沒有退出」未必等於「我願意捐贈」。有人可能不了解制度,有人不知道如何退出,有人只是不願談死亡,也有人從來沒有認真想過器官捐贈。如果制度把這些情況一概理解為同意,就可能把一個人的沉默,誤當成他的「真正願意」。
從這個角度看,自願捐贈同樣不是完全中立,因為沒有登記,也不代表一個人反對捐贈,在2022年器官捐贈調查中,有六成人表示「未決定」。現行「自願捐贈」制度,其實也替他們作了個預設:沉默者不會被視為捐贈者。換言之,只要制度存在預設選項,就難免影響最後結果。真正的問題或許不只是「哪個制度最能提高捐贈率」,也包括哪種安排最能促使市民認真作出自己的選擇。
現時,即使市民已在中央名冊登記,這項紀錄只是表達意願,並沒有法律約束力。病人離世後,醫護仍會徵求家屬同意,如家屬反對,捐贈便不會進行。從家庭角度看,這不難理解。器官捐贈往往發生在突如其來的死亡後,家人可能還未接受親人離世,便要在短時間內面對是否捐出器官的決定。從尊重死者自主的角度看,問題也隨之出現:一個人生前已清楚表達的決定,為何在死後仍可被家人推翻?
讓家人得知決定
相關調查也顯示,死者生前是否曾清楚表達意願,會明顯影響家屬決定。在2018至2022年的調查中,若死者生前已登記捐贈,52.4%受訪者表示,會同意捐出其器官;若死者從未表態,願意代為同意的比例只有15.9%。這組數字未必能回答家屬應否有權否定死者生前的意願,但至少說明,當死者從未表態時,家人往往更難替他作出捐贈決定。因此,比起單純討論制度應預設「捐」還是「不捐」,如何鼓勵市民在生前清楚表達意願,並讓家人知道他的選擇和支持其選擇,或許同樣重要。
筆者認為,無論維持現行「自願登記」制度還是改為「預設默許」,單靠調整制度的選項,並不足以解決香港器官短缺問題。與其讓市民保持沉默,再由制度代為解讀其意願,不如創造更多讓公眾主動選擇的機會。例如透過合適的政府或醫療平台,定期邀請成年人表明並記錄自身立場——無論是願意、拒絕或暫未決定,並鼓勵他們與家人坦誠溝通這選擇。選擇可以改變,重要的是曾經思考,並親口說出答案。
器官捐贈之所以珍貴,在於一個人的死亡可以延續另一個人的生命。正因這份決定如此重大,我們更不應只追求登記數字。真正成熟的捐贈制度,不是替沉默預設答案,而是讓個人的意願能夠被看見、被理解,並最終得到尊重。
撰文: 孫思涵博士_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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