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旨而為
本來,若做出某一「行為」,該行為在法律上大可以構成「稅因」,換言之,須因而向政府繳付稅款。取例說明。我若將名下的不動產轉予另一個人名下,此舉可以引致政府收取稅項的一個根由。但是,有人想到,如果在施行某一個行為的動作中,差一點點不將其完成,也就是stop short of completing the act(在達至「完成」狀態之前,停下來),不就可以辯稱「沒有做到」,因而「不須繳稅」?
律師於是想出了一種上佳的「避稅計劃」。這個嶄新的產品,名叫「可自由決定的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再以上述例子說明。如果不把「我將財物指定給予某人」的意圖「明述」或「做出來」,而只是將財物交付給一位受託人,任由他循「自由決定」(Discretion)去處理,那麼,政府可以藉之以抽稅的「行為」從沒有發生,我也就將其中可以衍生的稅「避」過了。
或者問,這樣做不就可令自己擁有的東西落入「失控」的境地,令別的人(尤其是那位「受託人」)有可乘之機,中飽私囊?對,理論上如此。但如果能找到一個守正不阿的「受託人」人選,再將自己的意願清清楚楚地告訴他,而他本着忠誠之心,一絲不苟地循之而行,就可以達致「既可以轉讓,又不須付稅」之目的了。
然則,該用什麼具體方法,去令那位「受託人」清清楚楚知道自己的意願?律師也想好了。方法是撰寫一份「意旨」,稱之為「意願之信」(letter of wishes),交給那位受託人。在法律的層面,設立信託者只是表達他的願望而已,並沒有將願望做成事實,連「囑咐」也沒有做出來。那位受託人可以完成他的願望,也可以不完成他的願望,一切任由受託人「自由決定」。那屬「鑽空子」的兩全其美避稅方法。廣州話有另創一個可能是更傳神的形容詞,是為「走法律罅」。
這裏面有一個文字上的巧合,竟然也是來自廣州話的「創意」。上述「意旨」中的「旨」何解?根據字典,可以是「心意」,例如用於「無關宏旨」;另一方面,也可以是帝王的「諭旨」。前者只是意願,後者卻有強制性的含義。廣州話說的「奉旨」,字面上可以理解為「承奉旨意」,也就是符合他人的意願而已。但箇中另有深意,用起來可以有「應該」和「理所當然」的味道。「可自由決定信託」中的受託人,跟隨設立信託者的「意願之信」從事,豈不正正就是「奉旨」?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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