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病者個人價值觀 解構「維持生命治療條例」

何家銘醫生 | 2025-04-10

談生論死通常是中國人的忌諱,但生老病死不能避免,大家有否想過,當我們不幸地病入膏肓時,能否向醫者表達對治療的想法?

家人又能否為病榻中的病人作出生死治療的抉擇?家人在性命攸關的決定背後,壓力又何其沉重?何其艱難呢?

政府已於2024年11月29日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刊憲,並將於2026年5月正式生效。條例訂明凡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在符合該預設醫療指示所載指明的先決條件下,當該人士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醫療專業人員不得對其施予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最佳利益

「維持生命治療」是指有可能延長病者生命的治療,部分治療方式卻可能極具侵入性,給病者帶來痛苦甚或身體傷害。

維持生命治療的例子,包括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透析、輸血產品、強效抗生素、心律調節器、化療、人工營養及水份等;若病者脫離這些維生治療,往往無法繼續生存。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指示當某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對該人施行心肺復甦術。

在評估晚期病者的「最佳利益」時,醫者不能單從其醫療維生指數考量,更需要了解及尊重病者的個人價值觀,簽訂「預設醫療指示」。

條例主要就「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決定,訂立法律框架,讓病者在生命晚期時的「最佳利益」得到保障;病者的「最佳利益」,指某項治療令病者得到的利益,與可能遇到的傷害、痛苦及困擾之間作出衡量。在評估晚期病者的「最佳利益」時,醫者不能單從病者的醫療維生指數去考量,更需要了解及尊重病者的個人價值觀。

晚期病者在人生最後階段時,往往未能表達自己意願,到時醫者只能本着救人為先的精神為病者施救,維持生命。以上條例是本港晚期照顧服務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可讓晚期病者在生命最後階段,有尊嚴地完成人生旅程,並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慎入易出

另外,條例草案能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包括非專業施救者,提供充分保障。在拯救病者時,往往需要在瞬間作出決定,若他們為病者治療前,合理且誠實地相信,病者的預設醫療指示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有效且適用,就可免於因有否對病者施行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民事、刑事、或專業失德的法律責任。

而醫者及施救者在執行指示或命令時,亦要合理且誠實地相信病者的狀況沒涉及不正當行為,以及病者心臟驟停是因預期的情況下造成。

「預設醫療指示」是一份聲明,聲明人可在其有精神行為能力時表明他們日後若不再有該能力時,接受或拒絕哪種醫療及護理。而訂立時會以「慎入易出」為原則。「慎入」主要用於三個特定條件,條件一是末期病,如晚期癌症;條件二是持續植物人狀況及不可逆𨍭的昏迷狀況;條件三是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如末期器官衰竭、嚴重認知障礙症等。

靈活變動

在訂立之前,醫療專業人員要與有精神行為能力的病者及其家人充分溝通。指示需要以書面形式,在病者已了解狀況及作出清晰指示後簽署。指示亦須另外兩位證人簽署,他們不可以是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即訂立者的遺囑、保險單或任何其他文書的受益人。其中一位證人需要是註冊醫生,而另外一位可以是另一位醫生或護士;如病者只選擇拒絕「心肺復甦術」,命令則須由兩位註冊醫生簽發,而其中一位必須為專科醫生。簽署後,該紙本指示的掃描及數碼化副本會儲存至醫健通,作為指示中各項指令的有效證明,使病者在遺失紙本文件時也可讓醫護人員驗證。

「易出」是指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行為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這能確保病者選擇的靈活性,可隨時根據自身情況及意願對預設醫療指示進行調整,令指示與他們當前的偏好及價值觀保持一致。

此外,政府亦修定了兩項有關在居處離世的附屬法例──《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和《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並於2024年6月3日生效,讓符合指定條件的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人生匆匆數十載,營營役役為生活打拚。醫者相信,大家都希望替自己生命末段的治理,及早作出理想安排。

www.hkcfp.org.hk

撰文 : 何家銘醫生_香港家庭醫學學院

[信健康] 淺談生命末期治療,醫生資訊要留意!【更多健康資訊:health.hke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