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
上月7日,港大學生會評議會通過一個議案,就「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行為及其去世,「深表悲痛;向他的家人和朋友表示同情和慰問;感激他為香港作出的犧牲」。翌日社會各界群起譴責,指這是美化暴力襲擊,為社會帶來錯誤訊息。
在事件第三天(9日)凌晨一時,評議會召開記者會,宣布撤回早前議案,會長讀出道歉信及全體鞠躬致歉,涉及的評議會成員即時辭職。
警方國安處在18日上門拘捕港大4名學生,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說,4人為港大學生會的幹事及評議會會員,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的條文;並說會將有關行動反映予法庭。同時指出,執法者的選擇不多,如果有人犯法就會處理,否則是瀆職。
執法者有沒有選擇的餘地?那牽涉到所謂「酌處權」亦稱「酌情權」(discretion),那是「根據自己的權威和判斷力行事」的意思。這個字經常用於描述權力之使用,例如在司法過程中,法官在某一個程度上,有權決定是否排除一些證據,或在判處刑罰時作出有限度的計量調整。至於執法部門,很多處於前線的執法者亦有這種權力,並可以酌情決定如何行使之。
美國首席大法官Warren E. Burger(1969至1986年在任)曾說過:「The policeman on the beat or in the patrol car makes more decisions and exercises broader discretion affecting the daily likes of people every day and to a greater extent, in many respects, than a judge will ordinarily exercise in a week.」(在路上執勤的警員每天作出的決定及施行的酌處權,其數量及維度,往往比較一般法官一星期內所處理的更大)。
一群年輕人表達了一些極不妥善、觸犯法例的說話,固然法無可恕。然而看來他們能迅速覺悟,隨即補救。執法者秉公處理了,繩之於法;但尚有前路須走下去。法官該怎麼樣判案量刑?社會該怎麼樣看待他們?能否酌情網開一面,免置他們於絕境?
音樂劇《萬世巨星》(Superstar)中的歌詞:「I think you've made your point now / You've even gone a bit too far to get your message home / Before it gets too frightening / We ought to call a halt / Could we start again please.」學生們將不當的行為「喊停」了。我們可以給他們從頭再來、洗心革面的機會嗎?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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