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與現實

顧小培 | 2021-04-30

在群居社會中,有很多牽涉公眾的事務。理論上,既然牽涉到公眾,第一,每事「該做或不該做」,應憑公眾意願作出決定;第二,應由公眾去操作;第三,操作過程中可能有偏差甚至錯誤,應由公眾去監管,如果出現糾紛,應由公眾去定奪。這三方面我們籠統地稱之為「立法」、「執法」、「司法」。

但所謂「公眾」包括所有人。而社會事務的推行,不可能事事全民參與。該怎樣做?答案是,須交由「信得過」的人、依循「道德理據」和「大眾利益」作出決定。

這些「決定」指的是,社會中有需要為公眾建立一套秩序,甚至在某些範疇中釐定具體的處事方法,藉之以樹立一些方針規矩,作事前的指引、辦事的法則,以至事後審視的準繩;也令每一個人能知所進退。若在這些過程中公眾彼此之間有摩擦紛爭,應以人情調理,再不然以法律解決;而法律的施行,應遵從「法治」的精神。換言之,法律本身也須有一些基本的公義制約,而非只是用以作為欺負人的工具。為達致這些所謂「人情調理」及「法律解決」,須有一個均衡操作及常設監察的立法、司法與執法統治制度。三者互相制衡,叫「三權分立」。

然則什麼人才可以算得是「信得過」?有人提議,宏觀上,所有直接牽涉到統治者領導層「人選」的決定,應由被統治者集體參與。另一方面,從「公眾」中每一人的個人角度看,他天生出來,與所有其他人應該是平等的:人人皆具有相當權利,不容侵犯。在不影響別人權利的前提下,他的「人權」須受到尊重以至被大眾包容接受。在社會中群居者依據各各的人權,可以分別做出不同的選擇。在多人之間,如果發生不妥協之情,甚至出現衝突,應有既定的方法處理。

上述種種綑綁在一起,有人給它一個冠冕堂皇的名字,是為「民主」。民主是一輛列車。整體上,列車標示了它將會駛向的終點,其中每一卡的車身另有說明內裏裝載的是什麼。車的外表看來富麗堂皇。從車外望進去,內中裝置像是整潔有序,給人一種安全舒適的感覺,令其一心以為,車廂中應是設備周全的,最終更可以帶他抵達理想目的地。但一旦登了上去,他往往會見到,其中有不少隱蔽的缺點。更令人失望的是,這輛車大可能會是被人騎劫了,處於其中,原來竟是不由自主。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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