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己定生死

顧小培 | 2022-11-16
什麼情況下,基於什麼道理,一個生物可以殺死另一個生物?在人以外的生物而言,答案很簡單,一字記之曰「生」。

什麼是宗教?馬克思認為,宗教是人類的「精神鴉片」。有人說,宗教是人類對自己無知的恐懼,創造及發展出來的避難所。不同宗教,各有自己的一套理論。這些理論往往不是基於實證,而只是「想當然耳」;但必有其原則性的法度和典則,是為「教義」。教義依附在一些「超乎人的物體」(神)之身而存在;其中道理,卻是為「人」的行為而訂立的圭臬,是為「教條」。
作為一種生物,人的感知歷程局限於他的一生,告終於他的死亡。生與死,可說是他最掛在心上的兩大事項。所有宗教的教義和教條,大抵上也圍繞生與死的問題大做文章。「生」純粹是自然的造就,縱使現在科學已插手其中,有所謂人工受孕、克隆技術等;但在生命產生的過程中,仍不得不依靠生物天生本能的操作。「死」卻可以完全跳出自然的框框,加以人為的徹底干擾。
對於「死」的人為干擾,從事之道分作兩個方向:一是阻延,二是促成。前者在人類進化歷史中,發展出一套技術學問,是為醫學;後者一言以蔽之,我們稱之為「殺」。
什麼情況下,基於什麼道理,一個生物可以殺死另一個生物?在人以外的生物而言,答案很簡單,一字記之曰「生」。為了自己的「生」而造成另一個生物的「死」,乃是公認可行的自然法則,我們美其名為「物競天擇,適者生存」。但以人本身來說,「殺」的操作可複雜、精密,甚至老練(sophisticated)得多了;其背後原因和理念,也有林林總總的解述,包括極端偏激和極度細分,以至強辯、扭曲、鑽牛角尖的論點,甚至歪理。
然則,如果「殺」的對象不是另一個生物,而是自己——自殺,帶出來的問題可會去到完全不一樣的維度和層次。我們自認是具有理性的生物;基於理性的考慮,人可否自殺?
哲學家對此不置可否,部分人甚至認為「為什麼不?」(why not?)。蘇格蘭哲學家休謨(Hume)提出:既然可用「求醫」與「養生」方法,力求替自己延年益壽,無形中,藉之達致干預(「阻延」)死亡的後果,大家視之理所當然;那麼,投往另一方向的干預操作(「促成」死亡),也就是刻意地「替自己終止生命」(自殺),道理上必然也得容許。如果自殺是天理不容,為什麼可以容許種種「延長生命」的所作所為?難道後者不算逆天行為嗎?宗教的看法又是怎樣?下一篇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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