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和樂

顧小培 | 2022-12-08
「安樂死」以不同方式分類,包括「自願的安樂死」、「非自願的安樂死」,以及「不自願的安樂死」。

昨天在這裏說的一番話,可能令部分讀者認為我口沒遮攔,像是需要加一句廣州話「大吉利是」。一般的理解,「安樂死」是指「安詳地離開人世」,形容的是,過渡中經歷的「平安和樂」情況,免於受罪。人人都希望自己會是這樣。
至於《孟子.告子下》所述的「死於安樂」,卻是由「生於憂患」而達到。其中,憂患包括「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這些可說是苦痛磨練。南懷瑾老師解釋:「多難興邦,憂患興家,貧苦家庭的子弟,大部分都有出息。」又說:「人愈是在艱難困苦中,愈有希望,會奮鬥,能站起來。尤其青年們,環境愈舒服,生活愈優裕,前途愈有限,愈暗淡。」
不過,對陷於憂患、「彌留」中的病人來說,這樣子「死於安樂」,可以解作「飽經病魔折磨後,以死亡解脫,去到安樂的境地」,那卻令意思全然反過來了。
不但中文「安樂死」的文詞有語病,Euthanasia本身也可令人誤解。因為可以有不同的詮釋,也就形成分類,導致不一樣的觀點和爭論。
本來,這個字源於希臘語,後者是由「好的」及「死亡」兩字拼合而成。但它的含義並非單單形容「好死」,而是指一種「有意地」結束生命的舉措,為的是藉之以減輕(病人的)痛楚,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當他罹患了不治之症、日復日步向死亡,身體遭受十分難以忍受的病痛折磨,心理上也造成極大負擔,於是採用「了結生命」的選擇。
這個選擇會帶來多個問題。首先,誰有權做出「安樂死」的決定?那就馬上令「安樂死」這個字的含義混淆了。不同的處境,導致不一樣的性質。
「安樂死」以不同方式分類,包括「自願的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非自願的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以及「不自願的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自願安樂死」是指一個人(處事者)憑自己的意志,將自己的生命結束,那其實就是自殺;不過,在行為之外加上一層號稱「安樂」的布幕,說是「若非如此痛苦不堪」,將「壞事變好事」,振振有詞。「非自願安樂死」乃未得到處事者同意的情況下發生。上述兩者,在某些國家、基於某些特殊及有限的條件,可以是合法的。「不自願安樂死」則是在違背處事者意願的情況下進行,那基本上屬非法,通常被視為謀殺。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歡迎訂購:實體書、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