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有否權利選擇治療方案?(下)
像明小姐般,因評估為「不符合接受生物製劑治療醫學標準」而無法獲得有關治療的個案,在公營醫療系統內為數非少。有病友甚至不知道他們的病情可以控制得更好,又或者已經「學會無助」,繼續很「謙卑」地生活着。
現借本專欄提出幾個問題和觀點,好讓醫病雙方反思一下。
首先問醫療服務提供者,最具成本效益的治療方案,是否個別病人的最佳選項呢?平等給予每一個人同樣的服務,是否能夠達到每個病友滿足一樣的健康需要呢?既然有個別病友要求自行承擔療效更高之藥物以達至個人需求,會否可以在制度上容許銀屑病友有這方面的選擇權呢?(註:在其他不同的公營醫療處境,其實已經有這些情況出現,如病人因「未達醫學評估標準」仍可自己付費使用新一代薄血藥,能夠購買更先進的人工關節、支架等)。
然而有沒有想過,引入病人與公營醫療服務提供者,像某些國家如日本等,共同按某百分比支付承擔新研發成效更高,但較昂費的藥物選項給病友自決呢?
至於銀屑病友,你們其實值得亦能夠追求更好之治療方案,過更愜意的生活,但願意承擔多一點(包括多一些藥物相關的不良作用發生機會,以至額外財政負擔)嗎?
以病友明小姐為例,她願意為自己可擁有更豐盛生命而承擔多一點,不過現有醫療系統卻沒為她打開方便之門,難怪她在某次對話中感嘆地說:「難道我的人生除了工作賺錢醫病之外,就沒其他目標嗎?」
作者為皮膚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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