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生預作條例」灰色地帶

區結成醫生 | 2026-02-11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簡稱「預作條例」)於2024年11月獲立法會通過,預期於今年5月生效。之間有18個月準備期,讓各界做培訓、更新指引等。自2010年,醫院管理局一直根據普通法慣例,讓其病人在有需要時訂立或簽發預作決定文書。這包括「預設醫療指示表格」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 Order)。條例為這些指示賦予更清晰明確的法定地位。

這對晚期照顧者作醫療決定十分重要,因尊重病人選擇,讓他們在生命最後階段毋須承受無意義治療,無論在法律、倫理或感情上,都是「應然」的。

一長者在兩年前簽署預設醫療指示,近期器官衰竭住進醫院。醫生使用條例附列表格,為她重新確認並更新相關預作決定文書。病情穩定後,她出院回家。數天後,進入半昏迷,一切安排似乎已就緒。作為熟悉條例的我,理應心安,然而在這時刻卻浮現不確定。在於:條例尚未正式生效,而她可能等不到那天。即使現時使用的是官方標準表格,這兩份文書在法律上仍是根據普通法框架受理。

在通過條例時,立法會一併通過政府為相關法例作的相應修訂。過往規定救護員要以復甦患者為優先;修訂後,救護員在可依據DNACPR命令行事,避免病人臨終時被動地接受急救。在18個月準備期,相信救護員急救程序指引也更新。

這段過渡期仍存灰色地帶。若家中長者在臨終時需召救護車,救護員會否毫不猶豫遵照DNACPR命令處理?個人認為,即使在準備期,救護員理應完全依DNACPR內容行事;但我亦理解,雖已使用法例中的表格,條例是尚未生效。普通法框架下原有不確定性仍存在?或救護員依新原則行事?這樣的疑問或許並非只有我心中浮現。

作者為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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