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進行心肺復甦 需要病人家屬同意嗎?

黃維達醫生 | 2024-04-29

「你想不想我盡力救你爸爸?」

「你想不想你媽媽心跳停頓的時候,我繼續幫她做急救?」

在醫院裏,這是醫護人員每天難以啟齒的提問。被問的病人家屬通常只能模棱兩可地應對。這當然是難問難答,因為說不急救,就好像要放棄救治似的。事實真是如此?

每天有不少垂危病人,因為末期器官衰竭、末期癌症,或一些不能逆轉的嚴重疾病,接受着不必要的醫療程序,在醫院裏受着痛苦地離去。每一個病人入院的醫療目標,從來都是「得到診斷,將疾病醫好,重拾健康」,然而,有些病人在診斷或醫治期間,已經知道沒可能重回過往健康狀況。這時醫療目標會從治癒轉為紓緩。如果醫護人員與病人家屬在醫療目標上能坦誠溝通,可以有效地為進出醫院的病人減少不必要之痛苦。

「不做心肺復甦?即是不救我的家人了?」這是大眾對不進行心肺復甦的直觀理解。心臟停頓是每一個嚴重疾病的必然終點,因此與病人或其家屬討論「當心臟停頓時不進行心肺復甦」,是常見的題目,所有醫院都有相關指引。可是,由於大眾對此常有誤解,醫患之間的討論欠全面或不夠坦誠,因而未能達致減少不必要醫療程序的目標。

是否進行心肺復甦法的討論,乃醫患雙方坦誠溝通之契機。

建議是否難以接受

當末期病人了解病況而清楚表達放棄維生治療,或醫患已進行討論並預設了醫療指示,都屬於自主選擇;但當病人危殆而無法表達意願的時候,醫生便會以醫學倫理中「無效治療」的概念,考慮不進行心肺復甦。「無效治療」指不能讓病人回復可接受的身體狀況之醫療程序。醫學上有清楚證據顯示,為心跳停頓的住院病人去進行心肺復甦,十居其九都不能重新啟動病人心跳,更遑論在病患回復心跳後,將使其心跳停頓的疾病醫治好。所以對大部分重症病者進行的心肺復甦法,都很可能是一項被醫生認為無效的治療。

判斷一個醫療程序是否有效,除了醫學上的判斷,也需要準確了解病人對疾病的治療、康復,甚至死亡的看法。病方有可能對疾病形成和預期發展不了解,或對醫療程序有過高期望,主觀願望與醫生的客觀醫學判斷不吻合時,便無法接納不進行心肺復甦法的建議,如果醫護人員為避免與病人家屬爭拗、被投訴,甚至引起法律訴訟,而進行早已知道不會成功的心肺復甦術,只會為病人帶來不必要痛苦。

 

選擇空間有限?

由於醫護人員在判斷無效醫療時,需要徵詢病方意見,大眾可能誤以為不進行心肺復甦需要病人或家人同意,甚至要簽署同意書。其實醫生提出不進行心肺復甦,是出於臨床醫學判斷。與病方討論是必須的,不過病方的同意並非法律或倫理上的硬性規定。這是基於「病人無權要求醫生進行一個無醫學需要的治療程序」的醫學倫理概念。以往的醫學法律案例判決顯示,醫生決定不為病人進行心肺復甦法,需要讓病方知道,並一起討論這個決定,但一般不會因為醫生未有徵得病方同意,便將這個決定判為醫療失誤。

說到底,很多醫學上的決定,並不常常存在許多可行的選擇。你可以想像,一個醫療決定如果能有多個選擇的話,便顯出這個決定的不確定性。進行生死攸關的醫學決定時,每位醫生都會盡量謹慎,因為心跳停頓而不急救,就等於死亡,所以只有確定進行急救依然不會讓病人回復心跳,或令病人康復到可接受的身體狀況時,醫生才會與病方提出不進行心肺復甦的建議。這個建議,是醫生經過深思熟慮後、無可奈何之下才提出的,病方可以視為一個選項,可是實際上選擇空間有限。

很多醫學決定,並不常常存在許多可行的選擇。一個醫療決定如果能有多個選擇的話,便顯出不確定性。

坦誠討論契機

由於「不進行心肺復甦」的實施引發過爭議,從而訂立了指引,因此引起了大眾及醫護人員的份外關注。其實,醫護人員需要與病方討論的,又豈止心跳停頓時是否進行心肺復甦呢?醫生真正要協助病方理解的,應該是疾病已經到達不可能以醫療方法來逆轉的地步,以及再沒回到可接受的健康狀況之真相。是否進行心肺復甦法的討論,乃醫患雙方坦誠討論的契機,通過相互了解,將醫療目標從治癒疾病,順利安穩地轉化為紓緩病徵的措施,才最有意義。

撰文:黃維達醫生_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專業應用)、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研究員(禮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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